時間:2022年03月0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決定減并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并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收費標準。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
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具體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5%,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85%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1650元計收。
(二)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臺港、廈門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0%,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90%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4100元計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
三、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
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四、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進一步規范港口收費行為。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2年2月2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為切實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減并港口收費、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實地調研、征求意見、成本監審等制定了將港口設施保安費并入港口作業包干費、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費、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范圍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降低貨主企業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
二、內容
一是減并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
二是分類定向降低18個沿海港口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標準。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等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5%,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臺港、廈門港、泉州港等1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經測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機構減費金額約每年3.2億元。
三是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四是進一步規范港口收費行為,督促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