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3月14日
第一期我們介紹了如何判定貨物的RCEP原產資格,本期我們介紹原產國(地區)的判定。
RCEP原產國判定
問題一:為什么確定了RCEP原產資格
還要進行原產國判定?
由于RCEP原產地規則規定了“原產資格”和“原產國(地區)”兩個層次的原產地概念,因此在RCEP項下,貨物在獲取原產資格后還需要進一步地判定其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從而在進口時適用對應的協定稅率。
RCEP成員之間采用雙邊兩兩出價的方式對貨物貿易自由化作出安排。整體上看,RCEP各締約方適用的關稅承諾表分為兩大類:“統一減讓”和“國別減讓”。
01
“統一減讓”
即同一產品對其他締約方適用相同的降稅安排,這些成員方只有一張關稅承諾表,同一稅號下的原產貨物,在上述成員方進口時,都將繳納相同的關稅。
02
“國別減讓”
即在大部分產品采取“統一減讓”的基礎上,小部分產品對不同國家適用不同的降稅安排。這意味著同一稅號下的原產于不同締約方的貨物,在進口時可能適用不同的RCEP協定稅率。
問題二:RCEP的降稅模式有哪些?
降稅模式主要包括4種:協定生效立即降為零、過渡期降為零、部分降稅以及例外產品。過渡期的時間主要為10年、15年和20年等。
協定生效立即降為零:是指在協定生效之日,原產貨物立即執行零關稅。
過渡期降為零:是指原產貨物的關稅稅率自協定生效之日起,經過一段過渡期線性或者非線性的削減,從基準稅率最終降至零。
部分降稅:是指原產貨物的關稅稅率一定程度削減,但最終并不降至零。
例外產品:是指協定生效后,不進行降稅。在RCEP的關稅承諾表中,這類商品的協定稅率都以字母“U”表示。
問題三:如何確定協定原產國?
貨物在出口成員方獲得RCEP原產資格后,可以按照下面的順序判定貨物的協定項下原產國。
(一)如果貨物屬于“特別貨物清單”(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106號附件2),則按照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第十四條規定判斷原產國是否為出口成員方。
(二)如果貨物不屬于“特別貨物清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國為出口成員方:
1.在出口成員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2.在出口成員方完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的(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第四條所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除外);
3.在出口成員方使用了非原產材料生產并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的。
?。ㄈ┤绻粚儆谝陨锨闆r,原產國是為貨物生產提供最高價值原材料的成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