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3月18日
集裝箱船Ever Forward在美國巴爾的摩附近的切薩皮克灣擱淺,帶回了Ever Given在蘇伊士運河發生事故的記憶,該事故在2021年3月導致全球供應鏈中斷約一周。
差不多一年后,另一艘由臺灣長榮運營的集裝箱船Ever Forward也遭遇了類似事件。不過,這一次的情況似乎好轉了。盡管這艘2020年建造的集裝箱船從3月13日起至今仍被困在切薩皮克灣,但沒有關于受傷、污染、損壞或交通中斷的報告。
Ever Forward于周日(3月13日)晚上離開巴爾的摩港,目的地是弗吉尼亞州的諾福克,當時它在主要航道外擱淺。
根據Evergreen和馬里蘭州港口管理局的公告,一個專家團隊正在與潛水員一起檢查這艘船的損壞情況,并找到重新漂浮的最佳方法。
據悉,Evergreen可能會宣布擱淺集裝箱船的共同海損。
WK Webster(意外事故顧問)表示,有關事故原因的報告表明“該船在從巴爾的摩駛離切薩皮克灣時,偏離了狹窄的航道,很可能在以泥濘為主的淺水區擱淺。”它補充道:“據報道,該船離開巴爾的摩時的吃水深度為13米,而海灣的平均深度約為6.4米。”
關于事件的展開——共同海損
●定義及責任
一、共同海損基本定義
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損是為了使船舶或船上貨物避免共同危險,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損失應由船、貨(包括不同的貨主)各方共同負擔。所采取的共同海損措施稱共同海損行為。這種行為,例如引海水入艙、將承運的貨物拋入大海、自動擱淺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進行;但在船舶遇難時,為滅火而引海水入艙、為減輕船舶負荷而將全部或部分貨物拋入大海或為進行船舶緊急修理而自動擱淺,等等,則均屬合法。因共同海損行為處理共同海損損失、理算共同海損的費用,稱共同海損理算。為處理共同海損費用所編制的報告稱共同海損理算書。
二、共同海損的損失如何分配承擔
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
(一)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是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
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凈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攤共同海損。
(三)運費分攤價值
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營運費用,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案例
船東主張貨主承擔共同海損200余萬元,被忽略的共同海損風險!
貨主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往往是由于信用證要求或者擔心貨物本身遭受損失,實際上,共同海損的風險和貨物損失的風險是并行的,下邊截取自上海海事法院的一起判例,雖然貨物沒有損失,可是貨主需要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居然搞到200余萬元,如果沒有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此分攤金額只能由貨主來承擔。
原告:廣東XX海運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為輪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2016年9月,中石化廣州分公司委托原告將涉案石腦油從廣州黃埔港石化碼頭運送至寧波鎮海。14日,在船舶北上航行至福建泉州海域時,受臺風“莫蘭蒂”影響,進入泉州圍頭灣拋錨避風。在船舶避臺過程中船舶擱淺。
2016年9月16日,原告宣布共同海損,被告向原告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備注:共同海損不需要單獨投保,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的,在保單中直接含有共同海損。)
2017年12月15日,上海海損理算中心出具《“恒宇9”輪共同海損理算書》,貨物保險人應付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為2236094.52元。被告確認理算書確定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及相應金額。
〖裁判〗
被告確認涉案事故及損失系由臺風直接造成,但認為原告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超強臺風的情況下,仍選擇開航并朝臺風軌跡路線行進的行為存在過失,不能依據不可抗力免責,被告有權拒絕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
法院認為,在現代科技條件下,臺風等自然災害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被預報,但預報并不當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預見”。
觸礁、擱淺事故是在避臺過程中遭受超強臺風襲擊導致,經海事部門認定屬于非責任事故。綜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涉案事故系不可抗力所致。因此,判決被告支付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人民幣2236094.52元以及相應利息損失。
一審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判決現已生效。(以上截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內容有刪減。)